(一)负责全区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摊贩管理规定以及擅自利用固定门面从事生产、经营,影响生活环境的行为。
(四)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授权),负责辖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监察工作。
(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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