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草拟全区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指导全区财政工作。
(二)参与全区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全区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全区中长期财政规划。
(三)编制区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组织区本级预算的执行;编制区本级决算草案;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订全区有关开支标准及定额;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建议;监管全区政府采购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全区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六)管理区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统一管理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
(七)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类各行企业的财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
(九)监督全区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区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案件。
(十)组织全区财政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全区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民生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做好“一卡通”资金发放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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