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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全区审计工作。

(二)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乡镇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区直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4.我区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6.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及投资效益状况。

7.上级审计机关委托项目的审计。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事项。

(五)向区长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积极开展效益审计及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审计。

(八)具体承办区本级各部门及乡镇办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办理经济大要案件移送和审计查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十)领导乡镇办审计机关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及审计专业培训;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三)根据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审计信息上报、披露、审计新闻发布;为领导机关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62-2896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