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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委

工作职责

(一)领导所属机关党的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区委的指示、决定和部署在区直机关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制定所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规划,领导基层党组织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三)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所属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党员干部进行形势、任务教育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

(四)负责所属机关党员干部理论学习与培训。监督、检查所属机关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监督、检查所属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定期了解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区委反映情况和问题。

(五)负责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制定和实施党员发展计划,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新党员工作;负责党内年终统计、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出国政审工作。

(六)负责所属基层党组织建立、换届、任免等组织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所属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领导所属机关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及老干部工作,组织机关干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机关的文化生活。

(八)领导所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九)协助区委主管领导协调各党(工)委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十)负责全区机关效能建设任务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62-2897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