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催办、督办。
(四)牵头办理申请区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五)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
(六)指导、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七)开展调查研究,向领导提供决策咨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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