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911027/201707-9687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通告  发文日期: 2017-05-16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5-16
 生效日期: 2017-05-15 11:03:58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郊办〔2017〕48号  词: 河长制
称: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字体: 2017-05-16 11:03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南部城区建设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铜陵市郊区委员会办公室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铜陵市郊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章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一、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委、乡镇办党(工)委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安排,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施绿色发展行动,研究决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追责力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 区政府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规章及生态保护措施,实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负责制。

2.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按照省、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施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

3.建立并实行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4.加大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5.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6.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7.推动清洁生产,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8.强化生态环境污染监测预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处置等工作。

9.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0.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能力建设,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应有的机构,配足人员、配齐装备,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生态保护工作全域覆盖。

1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整顿、停产、停业、淘汰直至取缔退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行停业、关闭。

12.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

13.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情况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1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5.协商或协调解决区域之间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化解区域内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与驻地村(居)民环境矛盾。

(三) 乡镇(办事处)工作职责

1.负责行政区域环境安全。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调解环境污染和生态纠纷,配合区及以上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2.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区及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生态保护工作部署,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3.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部门负责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确立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务。

4.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及时传导环境讯情,精确掌控环境违法势态,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5.加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环境管理,控制面源污染。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6.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作。对农用物资使用污染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实施序时回收集中处理。

7.开展城乡环境治理,组织实施道路修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和转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8.加强山林、耕地、农田、水体、河流、湿地保护工作,严格履行土地、水体使用审查制度,杜绝擅自出租土地、池塘改变其用途行为发生,防止水土流失等损毁生态现象发生。

(四)南部城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负责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规范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行为,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坚决制止环境违法事件发生。

3.督促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纪律检查机关工作职责

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

2.会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3.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保机构和设置编制。

三、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南部城区、乡(镇)办,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有关考核。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3.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排放等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5.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6.开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7.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审核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

9.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配合上级环保机构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在线监测,依法公开重要环境监管信息。督促重点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10.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教育基地创建。支持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监督。

11.指导监督南部城区、乡(镇)办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与有关部门会商推进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工作。

12.负责工业企业污染投诉和查处工作。

13.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经发局(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拟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和建议。

2.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规划。拟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示范项目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3.组织协调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审核并申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重要项目。依法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5.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境治理投入,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6.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用能权交易工作。

7.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节水管理工作。

8.指导新型墙体及散装水泥、绿色混凝土、绿色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推广使用工作。

9.负责铁路机车噪声、混凝土搅拌站、矿山扬尘污染投诉受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教育局(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科普教育以及志愿活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2.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时,配合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科技局(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研究和应用技术推广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3.运用科技手段、实用技术,做好农作物秸秆等各类废弃物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减轻环境污染。

(五) 公安分局(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丢失、偷倒危险废物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及对象查寻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

5.参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泄漏污染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置工作。

6.负责生活场所干扰村(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污染及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放的偶发性烟尘、噪声等污染投诉受理和行政处罚的实施。

(六) 监察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依法追究行政监察对象的生态环境问题行政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民政局(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八) 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推进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2.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3.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九) 财政局(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编制环境保护收支预算。统筹安排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2.制定本级预算安排的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4.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大环境治理投入。

(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建立环保队伍人员调配机制,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将环保人员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奖惩内容。

2.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3.会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一) 国土资源局(国土部门)工作职责

1.配合市国土部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

3.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展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4.负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环境污染投诉和查处及治理工作。

(十二) 住建局(住建、交通、港航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加强城镇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监督建成设施的运行。

3.负责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4.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5.负责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治理城乡黑臭水体。

6.开展散货码头、公路施工工地粉尘治理。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辖区港口船舶实施污水储存处置设施改造,推动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

7.负责和悦州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和大通港区及长江铜陵航道郊区段港口码头陆域的环境管理。

8.负责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港区建设项目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投诉受理和查处。

(十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监督建成设施的运行。

3.负责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5.负责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投诉受理和行政处罚的实施。

(十四)规划分局(城市规划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区域城乡发展布局规划内容。

2.负责项目的选址定点、方案审批和规划核实验收,并核发相关许可证书。

(十五)农林水务局(农业、林业、水务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并实施农业、林业、水资源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农业、林业、水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林业,循环农业、林业发展。负责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2.制定并实施农业、林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草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

3.制定并指导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与改良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耕地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4.指导渔业水域开发利用,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5.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6.负责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及服务工作,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实施关闭取缔。

7.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8.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0.组织、协调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1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及水工程、水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2.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13.负责乡镇供水管理,加强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十六)商务局(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2.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

(十七)文广旅局(文化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环境保护宣传,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3.与上级主管部门紧密协作明确具体细化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营全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并负责落实。

(十八)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4.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

(十九)审计局(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十) 统计局(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统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为有关部门开展总量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依据。

3.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取缔违反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证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手续。

2.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市场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3.配合市质监局对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

4.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5.负责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禁止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

6.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推进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推广绿色产品体系。

7.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等违法行为。

8.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处置销毁回收药品,强化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9.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落实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户)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对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加强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4.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煤矿除外),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三)法制办(法制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负责本级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决策合法性审查。

3.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承办本级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四、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法院(审判机关)工作职责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2.加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3.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4.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执行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推动建立与环境资源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积极对司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消除建议,给出完善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6.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检察院(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1.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大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查处力度。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3.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必要时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

4.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五、工作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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