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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卫医罚〔2017〕006号

发布日期:2017-12-27 15:15来源: 区卫计局编辑:政府办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被处罚人:陈建华。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作为执业助理医师在铜陵市梦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开具了处方笺并独自署名,没有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以上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陈建华署名处方照片壹张、陈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壹张、陈建华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复印件壹张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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