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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卫医罚〔2017〕004号

发布日期:2017-12-07 08:59来源: 区卫计局编辑:政府办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被处罚人:铜陵市铜山镇铜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要负责人:王胜昌。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服务站输液大厅内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在针头针管未分离的情况下直接放置在普通塑料桶里,未将分离后的针头与针管按照类别分开放置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相关照片壹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农商银行铜建支行,账户名称: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账号:20000******310300000018,地址:铜陵市金山东路103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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