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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郊卫医罚〔2017〕003号

发布日期:2017-11-16 09:08来源: 区卫计局编辑:政府办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被处罚人:铜陵市郊区桥南办长江村卫生室

地址:铜陵市郊区桥南办江陵小区内

主要负责人:章文革;性别:女;民族:汉。

联系电话:138****976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地点为铜陵市郊区桥南办江陵小区内,现未经批准擅自在铜陵首创水务横港服务站隔壁民房开展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章文革相关证书复印件壹张、相关照片肆张为证。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4号)的相关要求,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农商银行铜建支行,账户名称:铜陵市郊区财政局;

账号:20000****32310300000018;地址:铜陵市金山东路103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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