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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17-10-30 16:46来源: 农林水务局编辑:信息办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郊政〔2017〕110号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规定,特发布郊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 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3. 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烧灵屋、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

4. 严禁炼山、烧灰积肥及其他野外生产性用火;

5. 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6. 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社会公路正常交通除外);

7. 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宣传警示标志,自觉接受并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点的安全检查。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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