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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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办理材料 |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
办理流程 |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2.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完成审查工作。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办理地点 | 郊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办事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8:30-17:30 |
联系电话 | 0562-2896695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