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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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铜政办〔2008〕76号) |
申请条件 |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收入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
办理材料 | 1.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2.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管社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居民银行账号; 6.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
办理流程 |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诚信填写《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并经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与市相关部门核对确认后,反馈《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书》至乡镇办、区直管社区及家庭户主,核对通过的,由户主填写《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区直管社区、乡镇办事处完成初审、民主评议或举行听证、公示等工作; 3.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部门、县社保部门、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县区社会救助部门)审批; 4.县区救助部门完成审批工作,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期满后,填发《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证》和告知单发至申请人; 5.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地点 | 郊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办事时限 | 36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8:30-17:30 |
联系电话 | 0562-2896695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