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标准工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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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
申请条件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即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办理材料 | 1.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2.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花名册和员工同意实行的签名表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详列具体申请理由和条件) 5.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
办理流程 | 区人社局窗口受理→现场核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办理地点 | 郊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 |
办事时限 | 现场受理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8:30-17:30 |
联系电话 | 0562-289682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