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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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经济困难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4.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审批; 5.给予其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
办理地点 | 郊区法律援助中心 |
办事时限 |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8:30-17:30 |
联系电话 | 0562-8863148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