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企业服务 > 安全防护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3.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

4.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办理流程 零售经营户向所在地乡镇办提交申请材料----各乡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基本符合------在各乡镇办组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各乡镇办将零售经营户申请材料汇总向区安监局提交------区安监局审查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之日起为受理------区安监局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办理地点 郊区政府4楼郊区安监局
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8:30-17:30
联系电话 0562-2896837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