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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材料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阶段;
4.送达;
5.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地点 郊区政务中心4号楼1021室
办事时限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45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8:30-17:30
联系电话 0562-289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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