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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卫生部令第80号)
申请条件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表。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阶段;
4.送达;
5.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地点 郊区政务中心4号楼1021室
办事时限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8:30-17:30
联系电话 0562-289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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