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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
设定依据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张2寸红底合影彩照3张
办理流程 出示证件-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地点 市四院婚姻登记处
办事时限 证件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工本费9元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562-28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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