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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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
办理材料 |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张2寸红底合影彩照3张 |
办理流程 | 出示证件-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理地点 | 市四院婚姻登记处 |
办事时限 | 证件齐全,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9元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562-2862758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