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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服务

事项名称 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服务
设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申请条件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办理材料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办理流程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动物免疫、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生疫情时,根据养殖场户申请,可提供疫病诊断、治疗等技术服务。
办理地点 乡镇、办事处农业站,、区农林水务局
办事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8:30-17:30
联系电话 0562-289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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