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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事项名称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设定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申请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办理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办理流程 1.递交申请表,申请材料;2.现场审核;3.领导审批。
办理地点 乡镇、办事处农业站,区农林水务局
办事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8:30-17:30
联系电话 0562-289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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