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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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申请条件 | 提交以下材料:1.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书;2.地域特色农产品概况表;3.地域特色农产品产品特性登录表。 |
| 办理材料 | 1.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书;2.地域特色农产品概况表;3.地域特色农产品产品特性登录表。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和组织专家审定。 |
| 办理地点 | 乡镇、办事处农业站、区农林水务局 |
| 办事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8:00-17:30 |
| 联系电话 | 0562-2896191 |
| 其他 |